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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吕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9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批准逮捕,同日执行。2014年1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先期羁押84天)。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红检刑诉(2014)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4日4时许,被告人吕某受雇于“王某”(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窜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附近公路上,非法拉运原油。吕某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欲将原油运至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内销赃。当吕某驾车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小区附近土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收缴原油重3.13吨,价值人民币12791.93元。现涉案原油已全部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4时许,被告人吕某受雇于“王某”(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窜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附近公路上,非法拉运原油。吕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L61**的白色面包车,欲将原油运至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内销赃。当吕某驾车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小区附近土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收缴原油重3.13吨,价值人民币12791.93元。现涉案原油已全部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涉案原油(照片)、作案使用的车辆(照片);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原油价格证明、称重单、回收证明、检验报告、车辆说明、同案说明、户籍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拉运,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2、赃物全部被收缴,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丽丽人民陪审员  戚廷华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松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