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秀芹与郭庆光、李钦荣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芹,郭庆光,李钦荣,牛印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杨秀芹,女,汉族。被告:郭庆光,汉族。被告:李钦荣,汉族。被告:牛印方,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芹诉被告郭庆光、李钦荣、牛印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芹以被告郭庆光、李钦荣、牛印方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郭庆光、李钦荣、牛印方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秀芹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西关李富全住宅楼东数第3-4间1-3层房产(房产证号:聊房权证茌平县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秀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庆光、李钦荣、牛印方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金顺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吕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