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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秀芹与郭庆光、李钦荣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芹,郭庆光,李钦荣,牛印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杨秀芹,女,汉族。被告:郭庆光,汉族。被告:李钦荣,汉族。被告:牛印方,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芹诉被告郭庆光、李钦荣、牛印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芹以被告郭庆光、李钦荣、牛印方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郭庆光、李钦荣、牛印方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秀芹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西关李富全住宅楼东数第3-4间1-3层房产(房产证号:聊房权证茌平县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秀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庆光、李钦荣、牛印方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金顺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吕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