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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燕娟与罗启星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娟,罗启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娟,女,1981年4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罗启星(又名羅啟星),男,1947年3月4日出生,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关于陈燕娟诉罗启星��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罗启星应于2012年10月30日前向陈燕娟偿还欠款940097.50元。若未能按时支付上述款项,陈燕娟则有权就罗启星欠下的借款本息、律师费、受理费、保全费全额申请执行;罗启星还应支付罚息(以698177.5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25.6%自2012年10月30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1486.50元,由罗启星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启星的配偶梁继延名下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迎北里22号801房房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4年12月19日,竞买人以最高价499840元竞得上述房产。另,本���经向金融、车管、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2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育生审判员  郑泽坚审判员  赵昌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