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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2015年15号王前宁借款撤诉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前宁,王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关 于 原 告 王 前 宁 与 被 告 王 文 荣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5号原告:王前宁,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大夼镇憩格庄村。委托代理人:贺斌,莱阳市城厢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荣,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东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前宁诉被告王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前宁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前宁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前宁撤回对被告王文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新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盖胜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