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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王庆刚、张成波、王永、张成林、张成星金融借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庆刚、张成波、王永、张成林、张成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号。法定代表人:田成钰,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庆刚、张成波、王永、张成林、张成星。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王庆刚、张成波、王永、张成林、张成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2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庆刚、张成波、王永、张成林、张成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