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67号原告王××,���,199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被告李××,男,198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玉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荆凤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