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安,贺世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郭安,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建华镇谭家营管委会西庙沟行政村大佛寺村村民,住该村。被告贺世利,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安诉被告贺世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祥,无法送达,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高振龙审 判 员 曹海义人民陪审员 白金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姬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