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郝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74号原告:郝某,干部。被告:邵某,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跃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