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法民梅确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法民梅确字第12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申请人罗某某,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与申请人罗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某某与申请人罗某某合同纠纷,于2014年12月23日经岷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按合同支付租金,并由承租方维修挖机;二、每月根据情况,支付不低于贰万元(20000元)租金;三、双方因此事不得再发生任何寻衅滋事行为;四、自调解之日起,双方不得因此事向对方寻衅滋事或打架,如有违反,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后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