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陈冉与原审被告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冉,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陈冉,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号*单元***号,身份证号码6103021976********。。原审被告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旭光村。法定代表人郭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继伟,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陈冉与原审被告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01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陈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