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郑健与程革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健,程革生,刘江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湄民初字第73号原告郑健。委托代理人穆昌富。被告程革生。被告刘江平。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列,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健诉被告程革生、刘江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健于2015年1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健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50.00元,由原告郑健负担。审判员 周 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