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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0号原告:徐某某,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城关镇翔梧路南段。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城郊乡经局村。被告:阴某某,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李某某之妻。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通知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徐某某逾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武审 判 员  李志远人民陪审员  孙群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