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0号原告:徐某某,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城关镇翔梧路南段。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城郊乡经局村。被告:阴某某,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李某某之妻。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通知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徐某某逾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武审 判 员 李志远人民陪审员 孙群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