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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商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江苏东冶轧辊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上钢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商初字第1464号原告江苏东冶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兴旺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戴建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赵启云,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东上钢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吴家涌第二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冶轧辊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上钢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冶轧辊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冶轧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冶轧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8元,由原告江苏东冶轧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曦民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