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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凤环与吕中柏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环,吕中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张凤环,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吕中柏,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凤环与被执行人吕中柏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农安县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5224号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辉审判员  崔永富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