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虞民催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洋浦中油化工有限公司、于忠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洋浦中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虞民催字第51号申请人:洋浦中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远洋路普瑞华庭*栋*单元****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于忠。申请人洋浦中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华夏银行绍兴分行上虞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3040005121817779,出票金额为400000元,出票人浙江国邦药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1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2月21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洋浦中油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洋浦中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文杰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玉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