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任满义与安徽天奇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满义,安徽天奇农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46号原告:任满义,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安徽天奇农化有限公司,地址:蒙城县漆园办事处庄子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满义诉被告安徽天奇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满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