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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聂刊与周志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刊,周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聂刊。被执行人周志杰。申请执行人聂刊与被执行人周志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6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周志杰欠聂刊退伙资金90000元及利息5000元,定于2014年7月31日前一次付清。因被执行人周志杰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聂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8日经协商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志杰欠申请执行人聂刊退伙资金90000元及利息5000元共计95000元,被执行人周志杰定于2014年12月19日给付40000元,2014年12月28日给付40000元,如被执行人周志杰按计划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聂刊自愿放弃下余15000元。被执行人周志杰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