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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云飞、孟繁美与辽宁源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飞,孟繁美,辽宁源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李云飞,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玲,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雪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繁美,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辽宁源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飞、孟繁美与被告辽宁源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云飞、孟繁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将本案与(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李云飞、孟繁美诉被告辽宁源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李云飞、孟繁美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飞、孟凡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