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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刑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吴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刑初字第005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无业,住阜宁县。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3月24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月19日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3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1月6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4)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阜宁县沟墩镇境内组织陈某、唐某、吴某甲、戴某等人赌博作案3起,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77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吴某组织陈某、唐某、吴某甲等人在沟墩镇条岗村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4200元;2、2013年9月21日,被告人吴某组织陈某、唐某、吴某甲、戴某等人在沟墩镇条岗村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300元;3、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吴某组织陈某、唐某、吴某甲、戴某等人在沟墩镇条岗村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8200元。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7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唐某、戴某等人的证言、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曾受过刑事处罚,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千元已预缴。)二、依法没收被告人吴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七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倩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