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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执字第1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1038俞陈健与王伟卫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陈健,王伟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1038-1号申请执行人俞陈健。被执行人王伟卫。俞陈健与王伟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吴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王伟卫应向俞陈健返还服务费51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俞陈健返还25500元,余款25500元于2014年1月14日前履行完毕;若王伟卫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俞陈健可以就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由王伟卫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元。上述款项履行后,双方之间无其他经济纠葛。权利人俞陈健以王伟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伟卫支付54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4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1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至有关银行、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王伟卫自动履行了5000元(该款已退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俞陈健)及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伟卫(郑仙为共同共有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水香七村3幢504室的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封房屋已在中国银行苏州金阊支行办理了他项权证,证号为00092624,设定担保债权数额340000元。申请执行人以上述查封房屋已抵押给银行及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为由,故不要求本院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本案中除被执行人王伟卫履行了5000元及查封了上述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俞陈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伟卫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吴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施 展执行员 丁启龙执行员 范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虞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