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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邓贵金与杨从金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贵金,杨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邓贵金。被执行人杨从金。申请执行人邓贵金与被执行人杨从金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贵金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178.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从金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