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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宋×2与宋×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2,宋×3,段×,宋志悦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029号原告宋×2,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被告宋×3,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段×,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宋志悦,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2诉被告宋×3、段×、宋志悦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2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宋×2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管红颖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人民陪审员  刘艳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行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