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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鼓楼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赵玉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鼓楼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赵玉环,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鼓楼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山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何於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苏宁,南京鼓楼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赵玉环,男,汉族,1957年4月8日生。被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4号。法定代表人吴更新,局长。申请执行人南京鼓楼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玉环、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赵玉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鼓楼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司房屋租金54万元。二、被告赵玉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鼓楼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万元为本金,分别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自2013年6月30日起、自2013年12月31日起均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至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对上述一、二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玉环下落不明,其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房产,本院已向鼓楼区民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其所开始机构各项补贴,鼓楼区民政局正向上级汇报请示,需要较长时间。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90186.5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齐晓东执 行 员  沈向红执 行 员  韩 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高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