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雷明友与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友,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245号原告雷明友,男,汉族,1958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傅思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光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石盘河村十五社,组织机构代码:75925119-8。法定代表人贺伦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伦桓,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娟,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明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初攀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