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忻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忻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张**,女,1993年11月19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姜**,男,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提供正当理由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义审判员 温 国 卫审判员 罗 成 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秉政(实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