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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忻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忻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张**,女,1993年11月19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姜**,男,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提供正当理由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义审判员 温  国  卫审判员 罗  成  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秉政(实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