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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罗继学与王天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继学,王天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罗继学,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刘坤勇,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天明,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继学与被告王天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罗继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罗继学负担。审判员  范宜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