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罗继学与王天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继学,王天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罗继学,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刘坤勇,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天明,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继学与被告王天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罗继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罗继学负担。审判员 范宜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