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留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留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肖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