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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留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留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肖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