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仑执民字第3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峤山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峤山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313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峤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沈君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吴正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峤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执民字第31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的,可以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