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1-09-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马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某;赵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旺苍执字第103-2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5日,居民,住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51年6月10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51年12月1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9日,住旺苍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04)旺苍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0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某以其妻李某某的名义存入银行的夫妻共同存款8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罗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