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民一催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中山市菊福灯饰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菊福灯饰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一催字第91号申请人:中山市���福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杨福太,该厂总经理。申报权利人:叶伟华,女,汉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申请人中山市菊福灯饰厂以其持有的号码为3050443001700360的磁码支票1张被盗为由,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中山市菊福灯饰厂申请公示催告时,注明该支票记载的事项为: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山分行,出票人朱玉红,票面金额13243元,收款人栏空白。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于2015年1月14日持号码为3050443001700360的磁码支票原件到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菊福灯饰厂承担。审判员 赖��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萧 慧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