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温争胜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秦家信用社;温争胜;王晓光;胡京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招执字第597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秦家信用社。 被执行人温争胜,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执行人王晓光,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 被执行人胡京光,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中国银行招远支行职工,住招远市.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秦家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招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26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京光对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招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招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4年5月29日招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招商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11)招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胡京光仍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烟民再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商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秦家信用社于2015年1月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招执字第59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贾武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