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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一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吴兴文与林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卫平,吴兴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卫平,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兴文,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吉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卫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卫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卫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林卫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宗光审 判 员  吕学东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