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吴兴文与林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卫平,吴兴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卫平,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兴文,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吉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卫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卫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卫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林卫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宗光审 判 员 吕学东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