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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行执申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寿县人民政府与王世超、王泽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县人民政府,王世超,王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行执申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寿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程俊华,县长。被执行人:王世超,男,194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王泽民,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申请执行人寿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王世超、王泽民城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寿行非审字第0005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寿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寿政征补(201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现场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停止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县人民政府寿政征补(201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需要恢复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钊审判员 姚 望审判员 夏梁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