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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8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志杰与赵丽萍、赵军、李婷、石嘴山市炫雅时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杰,赵丽萍,赵军,石嘴山市炫雅时尚商贸有限公司,李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858-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杰,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赵丽萍,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赵军,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炫雅时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李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婷,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石嘴山市炫雅时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赵丽萍、赵军、李婷、石嘴山市炫雅时尚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赵丽萍、赵军、李婷、石嘴山市炫雅时尚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婷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三号路潮湖雅苑***号(备案合同号:***号)房屋予以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李婷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三号路潮湖雅苑***号(合同编号:***号)房屋予以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