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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乐友国与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水产冷冻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友国,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水产冷冻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28号原告:乐友国。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水产冷冻厂代表人:袁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友国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水产冷冻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乐友国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水产冷冻厂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友国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水产冷冻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友国负担。审 判 员 林春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