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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诉刘仁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刘仁明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07号申请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郝乃春,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子健,该所员工。委托代理人鄢忠,该所员工。被申请人刘仁明。申请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刘仁明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仁明应得的与本案诉讼标的(12000元)相应的案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以现金12000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仁明在本院款物返还中心应得的案件赔偿款12000元。申请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程刚杰审判员  曾武军审判员  施小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