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元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元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法定代表人林志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王乐、刘怡,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元红,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王殿顺,现住厦门市湖里区。上诉人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元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巧玲审 判 员 胡林蓉代理审判员 许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兴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