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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终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宾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终字第016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宾,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潞城人,无业,住潞城市南华西街佳禾花园*楼*单元***户。委托代理人安云生,长治郊区故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路264号。负责人贾风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珍,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宾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院作出的(2014)城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宾的委托代理人安云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珍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院作出的(2014)城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庆菊代理审判员  郜文青代理审判员  肖俊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