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杜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周连上,阜城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广月,河北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建超,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杜某乙、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魏文升审判员 刘春华审判员 李栋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书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