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民二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与黄峥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黄峥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2274号原告: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20-1号东葛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韦初韩,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韦家安,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艳岑,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黄峥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95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黄 东人民陪审员  梁明斌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