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略与黄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71号原告陈略,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邓小江,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黄佳,女,汉族,1964年9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略诉被告黄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略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黄佳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原告陈略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黄佳的财产在价值2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将原告陈略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