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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44号原告靳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4月20日,汉族。被告梁某某,女,出生于1969年12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