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44号原告靳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4月20日,汉族。被告梁某某,女,出生于1969年12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