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凌某与乔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乔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凌某,农民。被告: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与被告乔某为同居关系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