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饶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喜与饶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饶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饶民初字第664号原告:李喜,农民。被告:饶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崇茂,局长地址:饶阳县人和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与被告饶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喜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原告李喜负担。审判员 徐爱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