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2014年10月24日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沈鸿伟、邬辰敏,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4)2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沈鸿伟、邬辰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沈某贩卖毒品4次,共计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7.32克。具体为:1、2014年10月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在湖州市区天池宾馆对面拇指大厦楼下弄堂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0.6克冰毒贩卖给俞某。2、2014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在湖州市区天池宾馆对面拇指大厦楼下弄堂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8克冰毒贩卖给俞某。3、2014年10月1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在湖州市区天池宾馆对面拇指大厦楼下弄堂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0.6克冰毒贩卖给俞某。4、2014年10月23日晚上22时35分许,被告人沈某在湖州市红丰桥中国电网对面马路边准备将冰毒贩卖给俞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沈某身上查扣冰毒共计5.3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俞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尿样笔录、尿样毒品检测报告书;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湖公物鉴[化](2014)2343号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沈某的户籍资料;被告人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冰毒八包(共重5.32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追缴被告人沈某毒资人民币七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婷玉人民陪审员 吴淦元人民陪审员 王丽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水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