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扬江小民初字第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杨翠英与扬州市江都区华星电力通讯器材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扬州市江都区华星电力通讯器材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小民初字第0301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杨进平。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华星电力通讯器材厂。法定代表人沈元力,系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华星电力通讯器材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华星电力通讯器材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栾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