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诉被执行人杨继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杨继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被执行人:杨继洲,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杨继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刘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