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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诉被执行人杨继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杨继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被执行人:杨继洲,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杨继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刘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