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二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窦佰林、丁哿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佰林,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哿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窦佰林,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仲发,亳州市谯城区龙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哿倩(曾用名:丁漫漫),女,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窦佰林因与被上诉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都银行)、丁哿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窦佰林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窦佰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窦佰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0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