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民二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化传其、郝正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传其,郝正刚,陈明强,李秀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310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峰,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十铺支行行长。被告:化传其,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郝正刚,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明强,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秀付,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化传其、郝正刚、陈明强、李秀付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西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