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4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22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高某某,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保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琴 来源:百度“”